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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至尊版 学籍学历管理规定(试行)

发表时间:2023-07-07 11:28:25   次浏览


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文

石经院字〔202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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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学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凤凰至尊版章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凤凰至尊版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及本人身份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学校规定报到时间之前向学生工作处和所属二级学院请假,并提交相关证明(医院、所在街道、乡镇等证明),请假应当经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处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未办理入学手续且超过2周未请假的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各二级学院应当在新生报到两周内统计未报到学生情况,上报学生工作处。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困难学生提供教育资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困难而放弃学业。

 新生满足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一)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通过治疗在1年内可以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暂不予注册,保留入学资格1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符合体检标准的,经学校批准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无法入学的,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实际所在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学生可在退役后2年内持退役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办理入学手续。入伍新生在新兵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在退役当年办理入学手续。如果错过当年入学期间,可顺延1年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者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者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接到县级征兵办告知后,取消入学资格;

(三)因创业等其他情况无法入学的,保留入学资格2年;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逾期2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严禁未经入学资格审查,不核实学生实际报到情况下,为未报到学生注册学籍。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入学体检复查由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学籍科按相关规定在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对入学时间超过1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补注册学籍或将注册状态更改为保留入学资格。

 每学期开始,学生以班为单位、到学生工作处统一办理注册手续。学籍注册包括在校生学期学籍注册和上学期学籍变动、学籍记载、学籍注销以及学生取得的其他证书的标注。

(一)办理注册手续时,学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学生证;

2.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的缴清凭证;已获得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的经济困难学生,应当提交获得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的凭证。

(二)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开学报到日起2周内(或学校通知时间)到学生工作处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及注册的,应当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学生未履行请假手续逾期2周不到校,或超过2周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不予注册,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三)学生无正当理由不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暂缓注册;

(四)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五)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后方为有效。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其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高考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操行评定、奖励或处分材料、成绩单、学生诚信档案、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全日制专科在校生档案由各系健全后交由学生工作处统一进行管理。

第四章  学制和修业年限

第十 普通专科学制3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5年,五年一贯制大专段学制2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7年,参军入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当延长。休学创业的学生,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基础上再延长3年。参军入伍的在校生从服兵役起至退役后2年的时间不计入修业(学习)年限。

第五章  学籍基本信息变更

第十 所指的学籍基本信息,是指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注册的我院在校生学籍数据库中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五项内容。

第十 通过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复查的学生注册学籍,其学籍信息在学信网公布,学生本人可查询。各二级学院在12月31日前督促指导所有新生登录学信网核实个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对于学生核实发现的问题,学籍科要及时核实并予以纠正,最迟于来年3月31日前全部核实纠正完毕。

第十 学校严格按照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十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审查通过后发文,按规定上报。

第十 有以下情形之一,学生可向学校申请修改学籍基本信:

(一)高考报名时信息填涂错误或录入微机错误的;

(二)根据公安机关证明,身份证号码系错号或重号的;

(三)因行政区划代码发生变化,导致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

(四)因家庭原因,姓名、民族等需要变更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

第十 已通过学籍电子注册的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变更相应的学籍基本信息:

(一)学生在校期间无正当理由变更过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的;

(二)学生在校期间无正当理由同时或先后变更过户籍登记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两项的;

(三)享受过少数民族学生入学考试加分等优惠政策,申请从少数民族变更为汉族的;

(四)其他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

第十 学生学籍信息修改的程序

(一)书面申请。学生本人手写书面申请(一式二份),申请应详细写明修改或变更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原因、理由等,学院审核后,送学籍科;

(二)甄别。学籍科对学生申请原因、理由、修改信息等进行甄别。甄别通过后,申请学生填写《普通专科生学籍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并按本规定的要求提交证明材料;。

(三)审核。学院和部门按《普通专科生学籍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中顺序逐一核实学生修改变更的信息和提供的材料,按照招生录取和入学资格审查、复查的要求对学生进行严格核查,核查通过后签字确认、加盖公章,材料交学籍科;

(四)行文上报。二级学院和部门审核通过的,学籍科提交分管院领导签批,学校行文后,由学籍科按规定上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在学信网上变更;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学籍科告知学生,并退还学籍基本信息变更的申请和材料。

第十 申请信息修改学生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手写)一式二份;

(二)《普通专科生学籍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

(三)属高考录取时发生的错误,学生须先填写《普通专科生录取信息更正审批表》一式三份,向生源地省级招考部门申请变更学信网平台的录取信息,并获得由生源地省级招考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的证明;

在校期间姓氏变更的,如未满18周岁,须提供其法定监护人亲笔签名的同意变更书面意见原件和复印件;

在校期间身份证号码变更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公安局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并提供出具证明的县级公安机关办公联系电话;在校期间民族变更的,须提供地市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和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并提供出具证明单位的办公联系电话。(四)身份证、本人和家庭户口簿原件、扫描件以及复印件各二份,其中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五)学校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十 职责分工

按照“谁核查、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学籍信息修改、变更的事实真实、证据充分、程序到位。

(一)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负责核对学生的录取照片、在校照片及学生本人是否一致,负责核实纸质档案资料,提出是否同意变更的明确意见,由审核人和学院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二)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负责核实学生信息变更是否涉及高考入学考试加分项目,是否影响加分资格,变更后学生是否仍然符合当年的录取条件,核实学生的录取照片、在校照片及学生本人是否一致,提出是否同意变更的明确意见,由审核人和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三)学籍科

负责对学生申请原因、理由、修改信息等进行甄别;打印《普通专科生学籍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普通专科生录取信息更正审批表》,指导学生填写;核查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再次核对学生的录取照片、在校照片及学生本人是否一致;确保学信网学籍学历管理平台录取库和在校生库无重姓名重身份证号情况,提出是否同意变更的明确意见,由审核人和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向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上报变更学生信息和材料。

第二十 在学籍信息修改申请的受理、甄别、审核等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审核知情,故意隐瞒不报的经办单位和个人,学院将予以追责;凡属徇私舞弊、冒名顶替、冒用他人信息参加高考取得学籍者,将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取消其学籍,并注销电子注册信息。对取消学籍的学生,学院通知所在学院和本人,所在学院应积极、稳妥地做好工作,确保被取消学籍者安全离校,返回原籍。

第二十 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学校不再受理、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经学校认可,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经学校认可,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学校允许其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允许其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其转专业需要;

(六)其他符合国家转专业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专业学生不得转入,该专业学生也不得转出;学信网提示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不得转专业到普通类专业;专业大类内部相关专业可否相互转专业由学校研究决定;

(二)对口招生、单独招生以及招生时有特殊要求或特殊类型专业的学生;

(三)已经转过一次专业的,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四)应予退学处理的.

第二十 转专业的办理时间和办理程序

转专业的申请时间一般在第一学期末进行。教务处根据转入专业的办学条件,向全校公布转入专业的接收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各转入专业本批次录取人数的30%。如申请人数比较集中的专业,将依据专业教学资源情况由教务处与二级学院共同协商并确定最终接收名额。

转专业的学生需经个人申请,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学生所在学院和转入学院同意、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转入另一专业学习。

第二十 学生转专业后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选课和课程的认定

1.学生转专业后,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相关课程。

2.在转入新专业前已经通过的课程中,凡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需由本人提出申请,转入系批准后予以承认;凡不符合转入系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可由教务处视课程性质和专业性质情况,决定是否作为通识选修课予以记载。

(二)学生转专业后的毕业资格审核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执行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以此作为毕业资格审核的依据。 学生一般应当在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河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学生申请转学的时间一般在新生入学第一学期。

第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 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附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书),提供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和拟转入学校、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的复印件(两个复印件均须加盖学校招生或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审核,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转出和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 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2年。休学创业的,经本人申请,可适当延长。

三十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情况,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学生申请创业休学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五)休学的学生,应当填写休学申请表,经系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批。由于身体原因休学时应当交验医院证明。其他原因申请休学,应当交验必要的证明。

第三十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休学学生应当在休学手续办理完毕后应立即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休学学生复学后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而转入另一专业的,需按规定补修转入专业设置的课程;

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学校不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事件负责。

第三十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提前两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填写复学申请表;

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到学院复查,由学院指定医疗机构医出具“确已康复具备复学条件”证明,报学生工作处批准,方可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可以申请继续休学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超过两年的,作退学处理;

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如相应年级已无该专业,可由二级学院提出意见,经教务处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可编入相近的专业继续学习;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做退学处理。

第八章  升级、留级与降级

第三十 学生在一学期内经补考后累计仍有四门及以上课程(包含取消补考资格的课程、无故旷考课程)不合格者,由学院予以留级预警,允许学生跟班试读。在一学年内累计达到八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含无故旷考课程)应留级,原所修课程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的可以免修。医学类专业学生实习未满八个月应留级。

第三十 应留(降)级的学生,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办清有关手续,如延迟办理,延迟的时间按旷课论。超过两周不办理的作退学处理。自愿申请留、降级的学生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留级必须在每学年初前 2 周申请。

第三十 凡符合留(降)级条件的学生,编入本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由各二级学院通知学生填写《凤凰至尊版学籍异动申请表》并签署二级学院意见后到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留(降)级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做如下处理:

(一)视情况调到其他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

(二)如无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可随原年级试读一年,在此种情况下,试读期间如出现三门(含)以上不及格课程,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 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凡进行单独考核记分的,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凡一门课程分几学期讲授并分学期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三十 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允许免修。

第三十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专科只能留、降级一次。

第九章 退学

第三十 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四十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二级甲等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或者隐瞒既往病史被录取后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因上述六种原因应予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有关材料,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并提交院长办公会或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批准,学生工作处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在校内或校园网上公告,公告之日起7日,即视为送交。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应当在收到决定书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凤凰至尊版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办理。

第四十 学生退学后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交或公告之日起5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学生退学费问题,按学校学费、住宿费收缴有关规定执行;

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对于修读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修读一年以下的,学校发给写实性证明。

第十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四十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经审查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在校已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与相关学习,考试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学院应当准予毕业。对不具备毕业资格的学生不得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 学院学籍科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历电子注册,学历注册信息应与学历证书内容保持一致,无合格学历证书,不得进行电子注册。

第四十 学生提前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所要求的学分或合格成绩,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申请提前毕业的本人应于毕业学年的第一学期末前两周提出提前毕业申请,经系审核后报学校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符合条件的可随毕业年级完成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资格审核按照该生所在班级、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审核。

第四十 符合下列条件者,按结业处理:

(一)学制年限期满仍达不到毕业要求且不符合退学条件,本人申请的;

(二)最长修业(学习)年限期满仍达不到毕业要求且不符合退学条件的;

(三)毕业年级学生受处分不足三个月者。

第四十 按照结业处理的学生,可向学院提出不合格课程的重修申请,重修合格的,换发毕业证书。申请重修的学生应按学院规定交纳费用;若无正当理由和未提出书面申请,未按时缴纳学费或拒缴学费的学生,教学部门不安排其进行重修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给予毕业。

第四十 按照结业处理的学生,应在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之内提前2周向学校提出补考申请,学校按下列情况分别办理:

补考合格的,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经补考仍有不及格课程的,不颁发毕业证书,以后也不再安排补考;

结业学生返校补考费用自理。

第四十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应在收到开除决定10日内离开学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变更学籍信息具体流程:

(一)学生提出申请,写明详细变更原因。如果理由不充分或不合理,学校有权利拒绝其更改信息。

(二)学生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2.学生本人高考报名表(带照片)原件;

3.户籍部门出具的信息变更相关证明材料(如户籍证明信、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公民身份证号变更证明等有效证明);

4.填写学生更改信息审批表,学校相关工作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分别签署意见并盖章;

5.属于姓名、身份证号和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变更,须学院核实后以院红头文件形式出具核实调查报告。学生姓名和身份证号原则上不允许同时修改。

五十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第五十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生,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原《凤凰至尊版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它与本规定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 本规定由学籍科负责解释。

 

 

 

凤凰至尊版     

2023年5月19日